强迫交易罪行为本质的检视——以刑法修正案(八)相关修改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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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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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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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具体落实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情形,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幅度.理论界对于强迫交易罪的分歧甚多,主要体现为“完成交易目的+交易形成”说与“牟取暴利+交易履行”说的分歧.通过对暴力、威胁行为的本质目的、发生阶段和行为程度等方面对强迫交易罪本质的进行检视,确立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本质应为“牟取暴利+交易形成”,才能避免司法实务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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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迫交易罪 暴力 胁迫 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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