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在具体落实宪法赋予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的重要保障。但从各级人大监督实践来看,目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对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1]的审查监督工作步伐不大。为了切实依法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责,强化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纠正行政违法现象,各级权力机关必须把加强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上,认真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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