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事人不服土地、森林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性质 |
| |
引用本文: | 华玉刚
,徐纯科.试论当事人不服土地、森林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性质[J].政治与法律,1989(1). |
| |
作者姓名: | 华玉刚 徐纯科 |
| |
摘 要: | 土地、森林的权属争议经政府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的性质只能是行政诉讼,这是由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诉讼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内容的诉讼活动,而行政争议又是当事人与行政管理行为的争议。我国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能活动是多方面的,但总起来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原始行政权发生的行政管理活动,如对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对违反土地、森林法规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等;另一类是法律所赋予的为行政管理需要的其他行政职能活动,如制定行政规章、行使行政裁决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