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条件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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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伟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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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 比较法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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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金管理公司是投资基金业的主体,它的健康发展带动着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监管者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就可以控制整个基金业。我国内地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的立法模式参照英国及香港的立法模式,即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融合在对投资基金的规范中,通过对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本文拟比较内地与香港对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对建立、完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一番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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