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西方国家自诩为“法治国家”,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都相当重视法律程序,不少国家在宪法中规定,“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都不可被剥夺”,并认为这些宪法的规定是“司法民主”的表现。然而,草营人命、滥捕乱杀的大冤案在西方国家仍然接二连三地不断发生,这对“法治国家”来说,不能不是一个莫大的讽刺。西方国家比较著名的大冤案有:法国的德雷福斯案、英国的奥斯卡·斯莱伊达案、美国的萨柯和温萨德案和罗森堡夫妇案等。德雷福斯案发生在1894年的法国,当时军事法庭根据他人诬告,判处参谋部炮兵大尉犹太人德雷福斯为德国间谍,终身流放,经过包括文学家爱弥尔·左拉等进步人士的斗争,于19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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