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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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夏.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J].人民司法,2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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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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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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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将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加以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的免责并不属于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内,而是投保人违反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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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法 如实告知义务 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 保险费率 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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