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知第三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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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小红 杨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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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汕头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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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知第三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卫生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认为卫生行政机关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观点背离了立法意图。卫生行政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的权力不能滥用。卫生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资格范围宜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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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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