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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在家里跳楼身亡学校为何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姓名:郑德伟
作者单位:重庆
摘    要:张某,17岁,系重庆市涪陵某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1997年4月,张某的父母亲离婚,张某跟随母亲陈某生活。2006年1月16日,张某等13名同学到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玩游戏,班主任石老师发现后,即以这些学生违规上网,影响学习为由,要求上网玩游戏的学生在寒假中写出检讨书。2月10日。新学期开始,张某按照学校的要求缴纳了学费。2月12日上午正式报名时,石老师未予准许,而是通知上学期玩游戏的学生于当天下午到教室开会。石老师在会上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当会议快结束时。张某在母亲陈某的陪同下来到教室门外。石老师告知其在办公室谈话。并随后对除张某外的其他12名同学准予报名。谈话中,石老师认为张某写的检讨不深刻,当即要求重写,张某自行离去。次日,学校正式行课时,张某未接到准予报名或上课的通知。当天,张某在与同学通电话中,言语流露出想转学读书的意思。第三天上午,张某的父亲到陈某家中,与陈某一起做张某的思想工作,要求其重写检讨。其间,张某突然趁其父母不备,从家中窗户跳楼身亡。2006年5月11日,陈某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其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死亡赔偿金184420元、丧葬费7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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