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省法院6个单位、5名个人荣获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
作者姓名:夏海玲
作者单位: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避开审级的高低和裁判的先后,应该说,不管是原审法院,法官,还是再审法院法官,他们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时,法律都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定范围的选择权。特别是新的《合同法》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范围更宽。由于法官个人价值思维方式、认识角度等非法律因素的差异,在法律原则和幅度内,同一案件,不同法官完全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当原审和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生冲突时,程序和时间上具有在先地位的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通常被再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否定和取代。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夏海玲同志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中,应尊重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自由裁量权  审判监督程序  法官  尊重  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法》  独立行使  思维方式  个人价值  法律因素  认识角度  法律原则  审判实践  再审  审判权  选择权  雅安市  裁判  审级  案件  判决  同志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