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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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盛根.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8,10(3):5-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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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盛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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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四川乐山,6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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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做好民族立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是市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民族立法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但要尽快形成有利于民族立法的协调机制,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上级人大立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有效协调沟通,使上下利益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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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 民族 立法 作用 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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