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羁押审查主体
作者姓名:于平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长春130021
摘    要:羁押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措施,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且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高度紧张关系。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对羁押采取严格的程序控制。羁押审查主体是羁押审查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域外大都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将羁押的决定权赋予法官行使。在我国,刑事拘留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审前阶段的逮捕基本上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决定。由于检察机关还承担着追诉职能,实践中难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羁押决定过程的公正性。应当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行逮捕与羁押决定权分离,将羁押决定权交由法官行使,相应地在法院内部设立羁押审查庭,设置羁押审查法官,负责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羁押审查工作。

关 键 词:羁押  司法审查  审查主体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