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
| |
作者姓名: | 李丹阳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8 |
| |
摘 要: | 警察执法过错需要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加以约束,但我国公安机关现行的究责制度在理念上过多倾向于约束警务人员个人的具体执法行为,而忽略了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同时,由于当前警察执法过错的究责权是由出现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自己掌握并实施,因此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某级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现象。鉴于此,应明确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在某些执法过错中的角色定位,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追责程序和责任追究机构,并完善警务人员的司法及行政救济制度,以实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的权责对等。这样,既能够有效遏制警务人员的执法过错,又可以进一步约束公安机关以集体名义实施的种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执法行为。
|
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警察 执法过错 权责对等 责任追究 制度完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