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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未满16周岁的人盗窃来的财物该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高蕴嶙.收购未满16周岁的人盗窃来的财物该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2(16):47-48.
作者姓名:高蕴嶙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400060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0年10月3日晚,张某(系未满16周岁)伙同李某(系未满16周岁)翻窗进入重庆某大学学生宿舍,盗走该宿舍内笔记本电脑两台。第二天,张某和李某将盗来的这两台笔记本电脑拿到王某开设的废旧回收经营店变卖。变卖时,张某明确告知王某是自己和李某盗窃来的笔记本电脑,后王某以总价1500元收购了这两台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张某、李某、王某对上述事实供

关 键 词:暴力犯罪  笔记本电脑  构成要件  盗窃罪  收购  违法行为  所得  构成特征  收益  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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