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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通则》贯彻意见(试行)第89条适用条件的理解
引用本文:王其南,侯海军.对《民法通则》贯彻意见(试行)第89条适用条件的理解[J].法学天地,1994(4).
作者姓名:王其南  侯海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其南),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侯海军)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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