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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疑难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孙宝民,李环宇.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疑难问题探析[J].人民检察,2008(21).
作者姓名:孙宝民  李环宇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在第四条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进一步扩大了刑法的调控范围。由于该规定出台不久,该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与职务犯罪竞合时的司法认定以及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界定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

关 键 词:抢救  行为人  安全事故报告  犯罪竞合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  上游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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