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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自治权论
引用本文:刘崇亮.罪犯改造自治权论[J].当代法学,2016(3):70-79.
作者姓名:刘崇亮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再犯罪风险控制为导向的监狱行刑改革实证研究”(14BFX064),2015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制度性需求下的〈监狱法〉修改研究”(CLS(2015)),上海市高原学科(法学)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罪犯改造作为义务仅从对象意义上成立,但这种义务并非属于绝对性,它在现代法治条件下还意味着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即罪犯应当享有一定的自治权.罪犯改造自治权的提倡有利于罪犯权利保障和行刑目标的实现,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机能的内在限制.以再犯罪风险评估为导向的罪犯分类和监狱分类是扩大罪犯改造自治权的技术性条件,对再犯风险程度高的罪犯应当坚持严格管理和高强度改造为主,而对那些再犯风险较低的罪犯则应当扩大其在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的自治权.

关 键 词:监狱行刑  罪犯改造  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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