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
引用本文:庄加园.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J].当代法学,2016(4):128-138.
作者姓名:庄加园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基金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151089)
摘    要: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强制执行  查封  拍卖  拟制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