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 |
| |
引用本文: | 庄加园.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J].当代法学,2016(4):128-138. |
| |
作者姓名: | 庄加园 |
| |
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151089) |
| |
摘 要: | 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
关 键 词: | 预告登记 强制执行 查封 拍卖 拟制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