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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内涵与效力分析--兼评《合同法》第48条
引用本文:付翠英. 无权代理的内涵与效力分析--兼评《合同法》第48条[J]. 法学论坛, 2002, 17(3): 65-70
作者姓名:付翠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关于无权代理内涵的狭义、广义划分虽为学理的主流观点 ,作者却认为没有多大意义。这不仅给理论研究造成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依此理论设计的制度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无权代理就是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不是介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的代理 ,而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态。表见代理以无权代理为前提 ,应当承认相对人有是否主张表见代理的选择权。现行合同法虽然对民法通则疏漏的制度进行了补充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明确、催告权法定期限的设置违背了催告权的本质、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尚未明确等。作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 ,期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将来的民法典进行完善。

关 键 词: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法定期限  催告权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3-0065-06
修稿时间:2002-03-30

Analysis on the intension and effect of acting without righ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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