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简介] 当前,有些用工单位为了摆脱工伤事故责任,常与职工事先预定将来发生损害的责任条款或者保证合同,将责任全部推给职工,形成职工伤残而用人单位免责的约定,通常被人们称之为"生死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签订了所谓的"生死合同",使得一些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在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时,理不直,气不壮,从而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用人单位也常常以职工签订的"保证书"、"免责条款"为借口而拒绝承担责任.那么这种"生死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到底如何呢?下面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件职工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已订"生死合同"为由而不负责其工伤待遇争议案来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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