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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治“非典”隔离措施之适用
引用本文:陈志华.论防治“非典”隔离措施之适用[J].证据科学,2003,10(2):80-85.
作者姓名:陈志华
作者单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100075
摘    要:本文在假定"非典"为甲类传染病的前提下,详细讨论了依法适用隔离措施问题.作者首先讨论了隔离的法定概念,认为隔离措施具有治疗疾病的医学属性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接受隔离措施是应被隔离者的法定义务.隔离措施由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具体实施,但因隔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隔离对象包括且仅包括" 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3类,现有法律对隔离对象尤其是密切接触者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其范围.强制隔离决定应由卫生行政机关做出,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协助,如被隔离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以卫生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法律应当赋予被隔离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作者还对如何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 键 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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