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比较——以方玄昌、方舟子被袭案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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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庸鲁.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比较——以方玄昌、方舟子被袭案为切入点[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1):7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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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庸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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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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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轰动一时的“方玄昌、方舟子被袭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传国拘役五个半月。本案事实显示肖传国基于个人私怨而花钱雇凶对被害人实施报复,其故意伤害意图非常明显,这与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以寻求精神刺激的行为表现并不完全吻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除了动机,主观故意、犯罪对象、发生场域、既遂标准不同之外,最关键的区别点在于客体不同,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安全和侵害人身健康是不同性质的法益。民众对本案的争议点就在于为什么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而是寻衅滋事罪,因为从理论上讲,根据未遂的定义故意伤害罪应该存在未遂情状;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程度的伤害结果都存在未遂,其中轻伤的未遂应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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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区别 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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