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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如何维护自身“三期”内的相关劳动权益?
摘    要:案情介绍:2007年5月1日,张某与某服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被聘为秘书,合同期限至2008年4月30日止。双方约定,张某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哺乳假。此后,张某与本公司同事结婚。2008年4月21日,该公司以夫妻雇员不能在同一公司工作为由,对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权益  女职工  服装公司  自身  维护  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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