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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建议
引用本文:董泽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建议[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2):93-99.
作者姓名:董泽华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天津300222
摘    要: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弥补当事人损失、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该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条款为基础,因而使国家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行为的形式、客体方面受到限制,同时也限制了非金钱救济手段的适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更应结合民法的相关制度,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超越民法原理施加不合理的限制,而应将公权力行使的公益性因素作为个案考量因素。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脱离《国家赔偿法》人身损害赔偿条款而单独存在。建议通过扩张解释或立法修改解除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限制。

关 键 词:国家精神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事实行为  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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