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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否应受到处罚?
摘    要:本刊 2001年第 1期《监察顾问》刊登《王某是否应受到处罚?》,在该案中,王某擅自指令公司财务部人员为刘某办理 500万元承兑汇票并出具垫资介绍信,给公司造成 600万元巨大损失。案例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参与讨论,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大体是两种:   一、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有:湖北省老河口市纪委审理室,江西省铜鼓县纪委监察局何荣先,福建省宁化县纪委邱智辉,安徽省明光市纪委监察局刘家智等。   二、认为王某的行为既违纪又违法,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并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有:江西省铜鼓县纪委监察局何钦仁、谌峰,江西省泰和县纪委胡启荣,江苏省扬州市纪委于瑞华、殷立琴,湖南省武冈市纪委吕中行,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纪委杜伟建,福建省政和县纪委郑益言,湖南省道县纪委唐新秋、杨安良,四川省开江县纪委监察局庞佑凡,湖北省利川市人民医院肖南华,四川省新龙县纪委张志彬,重庆市纪委贾爱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纪委监察局乔俊杰等。因篇幅所限,其他读者来信的观点和姓名本刊不再一一刊登。   关于《王某是否应受到处罚?》这里特刊发本刊顾问组的意见,作为该案讨论的结论,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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