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听证传统可追溯到英美法最初的起源。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较早在法律上确定了行政听证制度。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向外国学习引进的,但符合我国宪法精神。行政听证指行政主体在制定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作出直接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一些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行政听证具有保护、监督、教育等功能,其价值在于:公正的程序与公正的结果之间的稳定联系。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我国听证制度必须顺应听证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国际潮流。如何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完善听证制度,是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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