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数目不菲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客观存在,法院可依据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司法审查。各地、各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为规避《行政许可法》将部门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来处理的问题。对此,人民法院需要认证甄别,在司法审查时发现具有行政许可的形式和性质的审批事项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审查并及时对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针对《行政许可法》存在的行政许可概念与适用范围界定的逻辑矛盾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弥补立法与社会现实脱节的缺陷,堵塞行政许可变相为行政审批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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