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主体适用范围的反思与修正 |
| |
作者姓名: | 刘琦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 |
| |
摘 要: | 《劳动合同法》的主体适用范围较之于《劳动法》有所扩大,从而弥补了《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真空地带。但《劳动合同法》在主体适用范围的界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明确定义,导致了《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劳动者进行从属性和排除强势化的认定,对用人单位应内涵清晰、外延模糊的弹性认定,以适应用工形式多样化的需要,达到覆盖更多劳动者的目的。
|
关 键 词: |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