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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传统立法的不足与匡正
作者姓名:黄光辉  彭静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在民法中 ,所谓添附是附合、混合、加工三者的总称。在发生添附之情形 ,若允许原物所有人请求恢复原状 ,或事实上不可能抑或于经济上不可取(在附合时可能造成财产的毁损 ,降低其价值 ,在混合时则可能识别费用过高 )。因此 ,现代各国民法对添附予以特别规定 ,使添附物视为社会经济利益而继续存在 ,同时重定添附物所有权之归属 ,将其作为动产所有权得丧变更的原因予以规定。然而 ,传统立法对其规范并非无懈可击。时值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对其予以探讨 ,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一、传统立法对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的态度关于添附物的所…

文章编号:1009-8267[2004]03-0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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