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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限制: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的平衡
引用本文:李克嵘.保护与限制: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的平衡[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3):81-86.
作者姓名:李克嵘
作者单位: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泸州646000
摘    要: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宪法上规定的财产权通常是指公法和私法上有财产价值的所有权利,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不同于民法意义的财产权,二者分别属于不同范畴的权利体系。私有制产生后,财富与个人之间有了固定的归属关系,并变为法律上的财产权。自从产生宪法以后,资产阶级宪法确立了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以后又发展为同时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一定限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奉行的是公益无限与国家全能的观念,对私有财产保护不足而限制有加。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宪政制度的发展,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以逐步提高。在保护与限制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的最终发展趋势。

关 键 词:公民财产权  宪法地位  演变  保护  限制
文章编号:1009-8410(2008)03-0081-06
修稿时间:2007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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