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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不能兼得?
作者姓名:房海强
作者单位: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2007年9月10日,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2009年8月,李某就交通肇事事宜与对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对方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1.5万元,伤残补助费5万元,合计6.5万元,并已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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