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经济法和民法学者在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上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对经济法和民法各自的理论体系及涵盖范围至今仍无一个基本的共识和定论。本文尝试从法的价值角度出发。探究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分析各自对经济生活的不同作用。正视两者的互补关系,从而使其在共同调整经济生活时作用得以更好地发挥。本文所指的法的价值,是指“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一种特定的满足状态“,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个人或群体)的意义“。即客体的有用性,另一个是主体的需要。我们探索经济法和民法的价值。一方面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两法的存在和作用,另一方面要从其对现实经济领域中群体或个体的需要的满足程度去了解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所在,这样,学术主张才不会仅仅是纯粹的“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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