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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李振芳.贡某行为应如何定性[J].法律与生活,1994(6).
作者姓名:李振芳
作者单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2年秋,河北省乐亭县贡庄,因种田缺水,需要打井。村党支部副书记霍某做为包片干部负责贡庄的日常事务,但由于他难以胜任打井工作。这时,负责给稻田放水的贡某站了出来,他觉得操持打井有油水可捞,便挨家挨户征求群众意见,让群众支持他出头办理。他是贡庄的横主儿,也有些群众威信,所以竟赢得了大家的一致通过,签字画押推举他。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见群众支持,便未表态。贡某便打着村里的旗号开始筹款。贡庄村民集资了2万元从银行贷款5万元,县水利局按政策发给打井补助费1.1万元。 款筹齐后,贡某找来原生产队时的会计负责打井帐目,他与代某丈夫为采买。打井中,贡某财权在握,便胡作非为起来。不仅大吃不喝,请客送礼,还采取开假单据的方法将2500元打井款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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