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的学习,就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而言,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督工作存在走形式、不深入、表面化、实效性差等问题。比如,一些视察和执法检查,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只是一般性地走走看看。发发议论,缺乏深人的调查研究,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监督力度不大,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制约的权威性。二是监督职权行使不到位。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得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及罢免等硬性监督手段根本没有得到有效使用或使用不多。致使监督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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