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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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筱贞. 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成本[J]. 中国司法, 2004, 0(12): 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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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筱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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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浙江,杭州,3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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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之所以承认并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因为私人财产作为一种增进社会财富和满足社会需要的工具,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宪政实践的关键,是在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二者之间寻求一个“临界点”,实现二者的平衡。一部宪法的制定或者对已有宪法的修改,意味着二者之间达到了一种新的平衡。在此,我们把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成本这一问题提出来,以求对其进行更深层的探讨。一、宪法成本的涵义从宪法存在的第一天起,它就应当时时面对着社会的需求并作出回答。在宪政过程中,宪政向社会提供各种符合宪政精神的“产品”,国家和社会主体必须要支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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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 私有财产权 私人财产 公共权力 宪政 公民权利 承认 存在 自身 实践 |
The Cost of Enshrining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nto China''''s Constitu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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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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