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
| |
引用本文: | 赵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的适用[J].中国律师,2014(9):74-76. |
| |
作者姓名: | 赵锋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 |
摘 要: | 正一、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张甲之子张乙持张甲的虚假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甲委托张乙出售其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内容的公证书。张乙以张甲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甲从张甲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核后,房管部门向李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产证)。此外,李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并在被诉房产证上设置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甲向公证
|
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制度 房屋登记 不动产抵押 房屋买卖合同 李甲 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抵押登记 委托代理人 物权变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