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正确体现国有资产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管理的国有资产需要评估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进行评估。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禁止高估或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