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情"与"三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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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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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公证制度高度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身份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公务员;另一方面又是自由职业者.这种"公""私"兼具的"二重性",肇端于拿破仑1803年颁布的"风月法令".1845年法国政府颁布<公证机关条例>进一步规定,"公证人是从事辅助性司法活动的公务员,不领国家薪金,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之后,大陆法系的传统国家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等以及大陆法的移植国日本、韩国、中美洲、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确立了公证人的"二重性"身份.到今天,公证人身份实行"二重性"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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