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法与其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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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旺生. 论立法法与其历史环境——关于立法法研究的一个方法论问题[J]. 法学论坛, 2001, 16(5): 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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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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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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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法的有效实施卒赖人们的理解和接纳.然而立法法出台前后,人们对它的回应,褒贬迥异,驳杂纷纭.这里有人们观察法律的视觉分别,也有立法法自身原因.而这两者都同立法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中国现时期社会历史环境有直接且深刻的关联.所有的制度建置,都应当是一定社会历史环境的内在规定性的表述.认知和解读立法法,应当将立法法与中国现时期的历史环境衔接起来.中国立法法的制定,一方面应当适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另一方面应当将历史环境所可能给予的局限性减弱到最低限度.在前一方面,立法法成就显著,它吻合了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制建设道路,统一了中国立法的基本制度,总结和固化了二十年间所积聚的诸多成功立法经验,适应了法治国家建设对立法的一些需求,也为消除二十年来所累积的种种立法弊病作出了努力.在后一方面,立法法却多有瑕疵、缺憾甚至显症,它偏重于经验而疏离了立法理论、忽视了立法创新、拒绝了立法借鉴,偏重于立法权限、程序、监督而忽略了立法者的制度规制,偏重于法律解释而忽略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的渊源解释,偏重于立法主体的权限规制而全然没有设置立法不尽职守的法律责任,偏重于立法制度建置而严重忽略了立法技术事宜.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与立法法诞生的社会历史环境的局限性有关,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弱这种局限性更是主要原因.消除这些瑕疵、缺憾甚至显症,是完善中国立法法的必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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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法 历史环境 历史局限性 立法经验 立法缺憾 |
文章编号: | 1009-8003(2001)05-0005-12 |
修稿时间: | 2001-06-20 |
On legislation and its historical condi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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