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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不断、理还乱”的法定代表人制——评《公司法》第十三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新规定
作者姓名:柳经纬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北京100088
摘    要: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条对法定代表人作了新的规定,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备选范围。但是,这一修订基本上维持了原有的单一性的法定代表人制,并没有解决原有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而且它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备选人,势必改变传统公司的权力配置,滋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公司代表权的安排还是应当回到公司自治的原则上来,回复传统的董事代表制。

关 键 词:法定代表人  公司治理  公司法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4-0107-05
修稿时间:20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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