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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刑诉法”第二十四条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该条还规定了若院长、检察长出庭,对回避,要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就意味着法院每开庭审理一案,院长、检察长或两院委员会的半数以上同志,必须到庭(当然不必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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