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一人公司”股东免责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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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全奕颖 卢圆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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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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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近年来,随着我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以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凭借管理结构简单,治理效率更高等优势,受到很多企业家青睐。然而,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一人公司”变更为“非一人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后,对于变更前所欠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是判定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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