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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切实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
引用本文:陶保灿.应切实保障被害人抗诉请求权[J].人民检察,2006(7).
作者姓名:陶保灿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被害人享有抗诉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被害人不知晓此项权利,或者由于法院给检察机关及被害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不一致,或者原办案人员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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