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形态,“第三代”行政程序是为了回应行政国家的新面相——从国家为中心的行政到全球行政与国家行政并重的行政、从集权主义的“命令-控制式”行政到合作主义的“伙伴-平等式”行政以及从消极执行法律的行政到积极管理社会的行政——而兴起的.与“第一代”和“第二代”行政程序相比,虽然“第三代”行政程序并非要完全取代它们,但在程序本质、关注焦点、行政模式、规制方法、信息收集和处理、私人行动者角色等典型特征上,它都体现了自身的特色,因而超越了“第一代”和“第二代”行政程序.在行政的真实世界里,欧盟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美国的协商制定规则程序等都可以作为“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制度原型.我国将来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以及单行行政程序法或其他行政程序制度的设计也需要有效回应行政国家的新面貌,更多地注入“第三代”行政程序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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