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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作者姓名:周孚林  马兰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偷换检验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的犯罪,销售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故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关 键 词:销售伪劣产品罪  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  提高产品质量  钼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非法利润  检验样品  非法占有  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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