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开放性公共场所的物品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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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克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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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32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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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15日下午4时许,杨某与林某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准备前往浙江省平阳县梅溪乡办事,中途需在平阳县敖江镇埭头村大转箍处转车。杨、林二人即在此处下车欲转乘其他车辆。在104同道旁候车期间,杨、林二人发现公路边上有一泡沫箱放在那里无人照看。约半小时后,该泡沫箱仍未被人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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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物品 开放 平阳县 浙江省 龙港镇 苍南县 泡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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