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2003年第15次,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三个判例,分别为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1号“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2号“天津舒服特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圣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津高法民例字(2003)第3号“天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方房地产实业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这三个案例均较为典型,对律师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应全市广大律师的要求,本刊将分期刊登这三个案例,供律师在办案中学习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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