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新论——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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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婷,王钢.诈骗罪数额新论——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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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婷 王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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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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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诈骗罪的数额可以分为四类:诈骗行为期待数额、受骗者处分财产数额、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被害者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在以上几种数额中,兼具定罪量刑意义的只有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和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应确定为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被害人实际损失数额作为其定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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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诈骗数额 犯罪所得数额 实际损失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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