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说明:本《解释》为“司法解释”。所谓“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条款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具体解答和说明。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有了《劳动法》,为什么还要作出这样一个《解释》?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规定过于“抽象”或存在“法律漏洞”的问题。那么,在下一次对法律进行修改之前,对法律漏洞进行及时填补就非常必要,填补的方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比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日。那么这60日从哪一天算起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再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界定?在司法审判中就存在很大的“弹性”,这种“弹性”往往被企业方所利用,导致劳方“60日时效”稍纵即逝。很多劳动者因企业方以几近欺诈的方式故意拖延时间(比如企业方口头表示正在研究处理意见,让劳动者等待结果),让60日很快就过去了。最后,劳动者诉诸法律,常常因“时效已过”被驳回。企业方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对付被侵权的劳动者已是“公开的秘密”。《工友》杂志曾多次发表文章,对此“不公”现象进行了剖析。有了这一《解释》,今后,企业方再想钻这一“法律漏洞”将更加困难。有兴趣的读者,请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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