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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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摘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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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人民检察院 盗窃案 金水区 郑州市 河南省 杨志 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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