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
摘    要:【裁判摘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在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

关 键 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人民检察院  盗窃案  金水区  郑州市  河南省  杨志  职务侵占罪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