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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国”贵“民”轻?
作者姓名:吕冰心
作者单位:《法人》记者
摘    要: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同一诉讼中“狭路相逢”之时,代表传统意义的“公与私”的两股力量发生矛盾和冲突也就成为必然,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目睹二者纠纷之诉讼现状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入同一诉讼过程之后,人们一般都会认为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是处于劣势的。但是,实际上这种劣势地位并不是绝对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各自均具有一定的优势”,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江涛认为:“国有企业的优势表现在,国有企业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诉讼  “民”  “国”  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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